通 知
院内各住户:
为维护校园公共秩序和校容校貌,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狂犬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及院行发【2006】29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从即日起凡在校内养犬(豢养宠物)的住户,请在2006年6月2日前到院保卫处登记,随后将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郧阳医学院保卫处
200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