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待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接待工作暂行规定》,凡需要学校招待的各类来访客人,都应由具体接待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具体办理,同时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凡未经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办理,而由部门自行接待的各,以及在校内外商店购买、自行签单领用的烟、酒等,学校财务处将一律不予核销。各单位、各部门业务经费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用于支付招待费用。
专此通知
办公室
20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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