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20071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借鉴其他高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的各单位所有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用。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用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审核制度,落实经费渠道,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核监管,任何人不得违规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六条  公务出差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事前审批,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核销:

(一)属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参加的会议或培训等,出差人员必须事前持会议或培训通知函,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属工作需要外出进行公务联系或进行考察、调研,必须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外出目的、时间、方式、线路、人员、经费渠道和经费预算等,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出省或多部门联合外出,另需经分管财经校领导审批;

(三)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按照《郧阳医学院关于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规定》进行报批。

第七条  出差审批时应明确经费渠道及出行线路,严格控制出差人数与出差天数。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必须附有校领导批文的会议、培训通知或出差申请函。

第八条  学校不报销以会议、培训为名组织的国内外观光旅游费用。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车船票时间必须与出差时间相符,票据必须是从车站(港口)售票窗口出具的电脑票据,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标准部分费用自理。车船票丢失不予报销。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

(不含游船)

飞机

(事前报批)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汽车)

 
 

校领导、教授以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

(经济舱)

据实核销

 

学校正副处级干部、副教授、副高职称以及相当职务、职称的人员

硬席

(硬卧)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经济舱)

据实核销

 

其他人员

硬座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经济舱)

据实核销

 

(二)一般工作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工作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要报请主管财经的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凡事先未获批准乘坐飞机的,学院按直线火车票价报销交通费用。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时,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五)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的交通费可享受校领导同等标准。

第十条  学校反对自带私车出差,自带私车出差发生交通事故等,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出差时,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的,仍按出差直线路程报销车、船费。出差人因探亲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差人自理。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在限额内凭据报销。无住宿发票或发票丢失一概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正副厅级人员280/天;正高和正处级人员180/天;副高和副处级人员150/天;科级及其他人员120/天。

第十四条  外出参加会议,住宿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可按会议规定开支,凭会议通知和票据报销。费用由会议主办方支付的,学校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章  伙食补助及公杂费用

第十五条  学校对出差人员根据出差性质给予伙食和公杂费补贴,用于补助出差期间的生活费、城市内交通费、订票费和通讯费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伙食和公杂费用补贴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一般每人每天65元。

第十七条  关于外出参加会议或自带车出差等情况下的费用补贴:

(一)出差人外出参加会议,凡交纳了会务费的,会议期间伙食补贴和公杂费用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计发。

(二)出差人自带交通工具(公车)或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但食宿自理的,出差期间的伙食补贴和公杂费用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计发。

(三)出差人自带交通工具(公车)或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并安排伙食的,不再发放伙食补贴,每人每天只发10元的通讯费补贴。

第十八条  关于经组织批准外出进修和参加培训班学习情况的费用补贴:

(一)已集中安排住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费和公杂费用补助标准分别为:3个月内的每人每天10元,3个月到6个月的每人每天9元,6个月以上每人每天8元;

(二)职工为了提高学历或获得从业资格而参加学习培训的,补贴标准减半;学习中断期间(如寒暑假)不发补贴;

(三)若举办单位统一组织外出交流考察,无论何种经费渠道,交流考察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核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若交流考察费组织单位已支付,学校不再核销。

第六章   工作人员调动、探亲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根据其级别参照第二、三、四、五章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按规定每年探亲(配偶)一次;未婚职工每年探亲(父母)一次;已婚职工四年探亲(父母)一次。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学校放假期间。

第二十一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可乘坐火车的硬座、轮船的三等舱和长途公共汽车。交通费按探亲的直线路程报销;探亲往返途中需要过夜中转的,可凭据按其职级标准报销一宿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可乘坐火车的硬座、轮船的三等舱和长途公共汽车。交通费按探亲的往返直线路程计算,在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调动、探亲原则上不报行李费托运费,不发放任何补助。

第二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标准而乘坐硬座的,所节省的费用可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下列比例补贴个人:

(一)乘坐火车慢车或直快列车,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60%补贴;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补贴;乘坐空调特快列车和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空调特快列车和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补贴。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改乘硬席座位的按上述规定的比例发给相应补贴;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并统一安排食宿的,会务费在600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600元的其超过部分按50%报销。

第二十七条  临时出国人员出差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在出差前应编制费用预算表,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备案,回国后按预算编制报销差费。

第二十八条  非经主管财经校领导批准,出差人员一律不得报销参观费、餐饮费和礼品购置费等,出差期间一律不发加班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推行公务卡结算办法,出差人员原则上不预借差旅费。出差人员返校后,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出差人自己承担。

第三十条  在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外出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或执行其他公务,应事先明确经费渠道,制定支出标准和用款额度,经财务部门审核和校领导批准后备案,学生回校后在经费控制额度内凭据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200811日起执行,原有同类文件同时作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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