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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郧阳医学院科技奖励条例》的
补 充 规 定
郧医行发[2008]7号
院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激励机制,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科技工作发展需求,经学术委员会讨论,特对“郧阳医学院科技奖励条例”(郧医行发[2006]84号文件,附件五)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提高专利奖的奖励标准,鼓励科技人员开展发明创造活动。
专利奖励调整如下:
(1)发明专利
2000元/项
(2)实用新型专利
1000元/项
(3)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项
二、在《郧阳医学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者,从2007年第4期开始按统计源期刊论文予以奖励。
三、SCI、SSCI、EI收录论文中,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不是郧阳医学院时:(1)仅奖励排名前三位作者(通讯作者除外),且根据影响因子及排名次序按50%递减,若影响因子小于1,第二作者给予1000元奖励,第三作者给予500元奖励,其它依此类推;(2)对仅通讯作者是郧阳医学院者,不再视作第一作者奖励,视为非第一作者按影响因子大小给予奖励,即影响因子大于10的给予5000元奖励,影响因子5-10的给予3000元奖励,影响因子1-5的给予2000元奖励,影响因子小于1给予1000元奖励。
四、为加强产学研结合和成果转化,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进行成果推广的积极性,现规定,成果负责人或专利权人以郧阳医学院名义签订成果或技术转让合同,且为学校创造纯利润大于或等于5000元者,学校除从其纯收入中拿出40%奖励给课题组外,另外给予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成果负责人或专利权人1000元奖励。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郧阳医学院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科技
奖励条例 补充规定
郧阳医学院办公室
2008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4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