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郧阳医学院科研项目结题与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促进我校教师和研究人员按时保质完成科学研究与开发任务。通过结题与验收,总结评定研究成果,运用研究成果指导教育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郧阳医学院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教师和研究人员承担的各级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郧阳医学院科研项目结题与验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益原则。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结题的基本要求、条件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的基金项目的结题与验收,按照所属部门的有关规定及下达项目时的要求执行。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横向合作项目的结题与验收,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校基金项目分为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资助计划项目、研究生启动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学生科研基金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要求在3年内完成,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要求在2年内完成。
第七条
科研项目一般不能改变立项申请书的研究目标和方向,不能降低立项的
标准要求。申请结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㈠
省部级课题:不少于4篇科研论文,其中在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1篇SCI、EI收录论文。
㈡
厅级课题:不少于3篇科研论文,其中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1篇SCI、EI收录论文。
㈢
市级课题:不少于2篇科研论文,其中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1篇SCI、EI收录论文。
㈣
院级课题:
1、院优秀中青年创新团队项目:不少于6篇科研论文,其中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4篇,或1篇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发表论文和1篇SCI、EI收录论文。
2、博士科研启动金项目:不少于4篇科研论文,其中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期刊不少于2篇
论文;或不少于3篇科研论文,其中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1篇SCI、EI收录论文。
3、硕士科研启动金项目:不少于2篇科研论文,其中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1篇SCI、EI收录论文;
4、硕士学位科研启动金项目:不少于1篇正规期刊学术论文;
5、院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不少于1篇正规期刊学术论文。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结题的申请、受理和评审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一般应在研究计划到期后一个月以内提出结题、验收或鉴定申请,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每年的5月1日至31日为校基金项目结题受理时间。在此前,申请结题者必须按照资助项目计划书的要求写出详细的研究与工作报告、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书与软盘一并报院科技处。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结题项目的真实性、先进性、科学性等内容进行认真评价,并签署评议意见。科技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结题要求和条件对申请结题项目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结题、不予结题或组织有关专家组进行评审的决定。
第十二条
校基金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申请结题,必须向科技处提交《郧阳医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材料(成果的原件、获奖证书、研究与技术报告等)。
第十三条
校科学研究基金重点项目结题必须由科技处组织5-7人的专家组进行验收。
第四章
科研项目延期结题的申请
第十四条
我校承担的所有项目必须按期结题,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同行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科研项目不能按要求结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科技处应及时把专家评审意见通知课题组,课题组应认真研究、分析专家评审意见,并就后续研究工作提出设想与具体方案。
第十六条
国家基金项目、湖北省基金项目、教育部基金项目等不能按要求结题的,按照所属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横向合作项目不能按要求结题的,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包括校基金在内的各级各类项目到期未能结题或延期后仍不能结题的,学校将冻结其结余经费。对于纵向项目,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建议撤销该项目,并逐步追回承担该项目的科研津贴和已使用经费,课题负责人3年不能申报此类项目。对于校基金项目,撤销该项目,并逐步追回承担该项目的科研津贴和已使用经费,课题负责人3年不能申报此类项目。
第十九条
逐步追回承担该项目科研津贴及已使用经费的步骤是:从项目到期后的第一个月开始,分三个月扣回项目负责人及成员所领取的该项目科研津贴;从第四个月开始,分六个月从项目负责人岗位津贴中扣回已开销的所有项目经费。在此期间完成项目并结题,从当月起停扣科研津贴或项目经费,但已扣的科研津贴和项目经费不再返还。科研津贴和项目经费从相关人员岗位津贴中直接扣除。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对于专家评价优秀的项目,学校将会同相关学院(所、中心)提出继续支持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对于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论文、著作等作为项目结题的成果,不论合作者多少,只承认第一作者,且每件只能使用(登记)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与各项目主管部门执行的管理办法有抵触,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