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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医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一、总 则 学生辅导员是学校党组织委派的从事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是学生思想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基本原则 辅导员考核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 三、考核细则 1、考核对象:学生专兼职辅导员。 2、考核方式:学生测评占50%;学院测评占30%;学工部门测评占10%;岗位职责自评占10%。 3、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主要内容是:(1)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2)日常工作开展的情况,包括工作深入情况、工作例会参加情况、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召开学生干部会议和与学生家长的联系情况、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处理情况、班级班会情况及工作总结情况以及论文撰写情况等;(3)所带班级情况,包括宿舍文明建设情况、学生违纪情况、学风状况和班风状况等;(4)学生党建工作落实情况;(5)主要工作组织落实情况,包括学生思想教育活动的组织情况、谈话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学生品德测评、奖学金评定、各类评优完成情况,学生帮困助学情况及其他临时性任务承担完成情况等。 四、考核程序 辅导员的考核每学年一次,要求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6月份进行。在辅导员做好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和学生共同考核评选。 1、自我总结:辅导员对本人一年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和梳理,向所在学院分党委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 2、学生测评:占50%。各学院分党委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民主评议,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测评情况。参与测评的学生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参与测评的学生不低于辅导员所分管学生的30%。 3、学院测评:占30%。各学院分党委组织相关人员对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情况进行测评。 4、学生工作部门测评:占10%。学生工作部门根据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及工作日志情况对辅导员工作进行测评。 5、岗位职责自评:被测评者对照自己岗位职级职责,依据评分标准,自我评定,结果经学院审核认可后报学工处。 6、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对学生、学院和各部门的测评结果进行汇总,以量化结果定性后上报。 7、组织人事部审批:组织人事部对辅导员测评结果学进行核实认定,对优秀者进行表彰。 五、考核结果及作用 1、辅导员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辅导员考核结果既是辅导员业务工作的考核结果,也是学校教职工考核的结果。优秀名额控制在辅导员总人数的20%以内。 2、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评奖、评优,提职晋级,推荐免试研究生及参加国内外培训的重要依据。 3、 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六、附 则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确定为优秀等级: 1、辅导员所带班集体中,有获省级以上表彰的; 2、辅导员所带学生中有2人以上获省级以上表彰的; 3、在维护校园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校重大表彰的。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级: 1、在师生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 3、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5、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 6、与学生发生直接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7、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8、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9、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办法自2008年6月公布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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