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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医学院修缮管理暂行办法

郧阳医学院修缮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权责,规范维修管理,确保维修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修缮工作范围界定

单项金额5万元以下的学校公共建筑、设施、仪器设备的维护均属修缮范畴,具体包括:

(一)学校权属各类房屋的功能维护,包括:内外墙、屋顶、地坪、阳台、天花板、楼梯间、给排水、门、窗、灯具等部位的修补和更换。

(二)校内供气、供电、供水、供暖等公用设施的维修与保养。

(三)校本部权属校园道路、排污管道、活动场地的维修。

(四)各种教学科研及办公仪器设备和家具的维修。

(五)学校其他公用设施的维修。

(六)已出售家属楼的公用部分维修(供水以水表为界,供暖以室内支管连接为界,房屋以厅门为界,电力以电表为界),界线以内的维修由住户自行承担。

(七)资产经营开发集团公司使用的房屋资产的修缮由学校统一管理,费用自行承担。

(八)5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纳入基建项目统一管理。

二、维修管理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资产装备管理处是维修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学校各类维修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职责

1、负责年度维修计划的编制和申报。

2、负责各资产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维修申请的审批。

3、负责1000元以上维修项目的立项、报批、预算、项目招标、合同签订工作。

4、负责维修项目的施工监督和签证工作,组织项目验收和决算审核等,确保项目维修质量。

5、审核工程进度报表,核签工程进度款。

6、受理师生员工对各类维修服务的投诉。

三、维修运作程序

(一)全校各单位下一年度需报批的各类维修项目,须在本年度12月底前以书面报告提出,送交资产装备管理处,并辅以文字说明、维修要求及必要的图表介绍等。

(二)装备处根据报告进行核实,按轻重缓急和学校财务预算编制下年度维修计划,报学校审批后,落实维修经费,有计划的组织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财务可拒付工程款。

(三)临时性实发事件的抢修工程,可边上报批复边组织施工。

(四)1000元以下的小型维修,如更换水龙头、修补门窗、桌椅、更换玻璃、检修管道、更换灯具等,由各使用或管理部门申报装备处,由综合科(房屋资产)或资产设备科(仪器设备)开出维修通知单,交资产经营开发集团公司修缮中心或仪修室维修,维修完成当日,由装备处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共同负责现场验收,并在维修单上签字核准维修价款(人工费和材料费),以此作为维修结算的凭据。

(五)造价在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单项维修,由各使用或管理部门向资产装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维修原因、维修方式、材料和工期要求等),由资产装备管理处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施工队伍的选择由资产装备管理处参照学校招投标有关规定组织招议标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资产经营开发集团公司。

(六)5万元以上的大中型维修项目,包括楼栋装饰、装潢,改造项目,其运作程序:由使用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装备处审核申报学院立项-纳入建设工程范围统一管理。由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详见《郧阳医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四、经费渠道

原则上按财务核算与管理原则划分确定。

(一)凡独立核算单位(资产经营开发集团公司、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二)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及公用设施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

(三)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各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机关由院办统筹)。

(四)学生宿舍大中型维修费用仍由学校和集团公司按收益比例分摊;学校交资产经营开发集团公司托管的资产按协议执行,其维修费用可从其上缴资产租赁费收入中列支;由集团公司管理使用的公用设备设施(如:锅炉、交换站、开闭所等)视情由学校和集团共同分担。

(五)出售给职工的住房公用部分的维修费用,先由学校垫付,再由财务、物业管理部门交市房管局办理住房维修费用返还;不在上缴维修费之列的,亦可从收缴的物业管理费中支付;室内部分的维修费用自理。

(六)出租房的维修费用,从上缴出租收入中支付。

五、维修项目工程管理

(一)项目维修是延续资产、设备功能的重要工作,关系师生员工的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加强对维修项目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维修工程质量。

(二)小型零星维修项目的质量管理,以使用部门为主,定价由报修部门和装备处管理人员现场核定。

(三)中、大型维修项目,由资产装备管理处依据《郧阳医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项目开工前,根据招议标确定的相关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造价办法与责任义务,同施工单位签订详细、严密的施工合同。

(四)按照项目负责制原则,对每个施工项目,都要明确监理工程师,负责质量和技术监督,督导工期进度,实行维修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

(五)工程完工,装备处要组织相关使用部门和技术专家,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不合格部分,应文字要求限期整改或返工,直至合格。

(六)装备处施工管理责任科室,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竣工资料和工程决算,严禁事后签证和长期拖延不办决算。属改、扩建项目,增加资产功能的,应将技术图纸、资料送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六、竣工结算

(一)小型维修由资产经营开发集团公司凭装备处开具的“维修通知单”和“维修验收签证单”,按月(次月5日前)到学校计财处审核结算。

(二)大中型维修工程,必须参照国家工程造价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工程决算。5万元以下的项目,完工验收后两周内,由承包方提供工程决算书一式两份,经资产装备管理处初审认可后,送审计处审计,计财处按审计结果和合同约定办理结算。5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的决算,按照建设工程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竣工决算。

(三)维修改造工程,应结合校内施工具体情况,没有必要搭建临时设施的,可明确不计取临时设施费。校内施工单位施工的,不计取税金。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资产装备管理处。原下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白浪医院、堰桥医院的房屋、设施维修自行承担,不属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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