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郧阳医学院资产装备管理处,今天是
联系我们

 学校首页 | 工作动态 | 职能简介科室与职责 | 人员分工 | 规章制度 | 信息反馈

郧阳医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郧阳医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投标管理,维护学校利益,发挥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  学校(含资产经营开发集团公司,下同)及所属法人实体的工程、维修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及大宗材料、图书、教材、燃料、药品采购等所有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  招标范围:新建项目工程造价达到政府招标要求的(50万元以上),按政府要求办理公开招标;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单台件5万元以上、批量1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由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公开招标;工程价格在10万元以内维修改造项目、单台件15万元、批量510万元的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由装备处先报招议标方案,经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之后组织相关部门招标或议标,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所属法人实体确需自行招标的项目以及集团公司自行投资5万元及以下的设备及建设项目,招标方案须报经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招标结果报领导小组备案。

学校投资的开发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招标规定进行招标。

政府规定的须由政府采购的设备,由装备处上报购置计划,经审定之后由政府统一采购。

第四条 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所有招投标工作,下设招标办公室和监审办公室。

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投标具体的组织及事务工作;监审办公室负责依规依法对招投标全过程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检查。招标办公室和监审办公室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

学校评标委员会是评标工作的实施机构。学校建立评标委员成员库,主要由学校有关领导、各部门相关领导和校内外有关科学工程技术、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次的评标委员会从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组成。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  

第六条 招标前置条件。招标项目必须经学校批准立项;已落实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已经审查确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已经批准的,方可进入招标。

第七条 设备采购招标。一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图书、教材及燃料等,使用单位须提前二十天报批计划,提供技术标准、性能要求等相关资料,交招标办公室安排招标事宜。

第八条  工程建设招标。应依据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委托有资质、有信誉的造价中介机构编制标底,由监审办公室负责封闭式编制并封存,在评标现场拆封,作为评标依据。造价较低、工艺简单、没有设计的维修改造项目、设备及材料采购,可采用无标底招标。

第九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规定的招标公告方式(网络、报刊或其他媒介)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标。学校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评价。

第十条 招标人要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一般在发出招标文件起二十日内。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有关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并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否则视为废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经发现将取消本次中标和今后在我校竞标的资格。

第十八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同时须提交廉洁承诺书。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天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开标由招标办公室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核查投标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投标文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依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前两天内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和监审办公室随机抽取并确定当次评标委员会成员(必要时外聘相关技术人员),一般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型委员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开标前应将涉及招标项目的相关技术资料发放给评委参考。

第二十三条 评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实行实名投票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与投标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交谈,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好处。若有违反规定者,将取消评委资格并视情追究责任。

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予以公示。

学校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公示情况最终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再次依规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若发现中标人有舞弊等违规情况,学校有权解除中标人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学校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肢解项目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行政处罚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成员资格,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同类文件废止,解释权在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

 

Copyright© 中国·湖北·十堰·郧阳医学院资产装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