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地税局通知
各单位、各职工个人(纳税人):
根据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的规定,公民在一个年度内取得以下收入合计达到12万元(税前)以上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含股票、基金收入)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如抽奖等);11、其他所得(如安家费、各种奖励等)。请各纳税人根据税法要求,认真统计2007年度个人收入,若年收入达到12万元(税前)及以上者,请于2008年3月底前主动到地税征收大厅申报。达到申报标准不及时主动申报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请相互转告。(地税茅箭分局咨询电话:8797221)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08.03.19